提前7分钟下班出车祸公司否认工伤
上下班路上出的事故,能否认定为工伤?近日,山西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,为大家解析其中关键。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,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,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,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。
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,公司提出异议:“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,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,属于私自早退,不算正常上下班。”但人社局调查发现,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,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,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,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、处罚等管理措施。最终,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,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据此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,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,就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关于如何界定“上下班途中”的问题,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六条规定:“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,视为上下班途中。”
在卢某案中,尽管公司规定18时下班,但长期形成的“17时50分至18时”的常规下班时段已被单位默许,17时53分显然在“合理时间”范围内;同时,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均在卢某从公司返回住所的常规路线上,符合“上下班途中”。因此,其工伤认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。(山西日报)
来源:广州日报
评论